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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(2025-10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
異  議  人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王啓名  
相  對  人
即債務人    林柏廷  
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林柏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
民國114年4月23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19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柏廷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   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   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
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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