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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20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許彩嬪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1,096元,及自民國103年7月
    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
    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
    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,817元,及其中新臺幣
    40,916元自民國103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
    年息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2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   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 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   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 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   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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