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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其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人之
    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: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,亦
    無當事人能力,此觀之民法第6條、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
    規定自明,且此項能力之欠缺,性質上無從補正。
二、經查,債務人吳瑞漢已於民國114年8月9日死亡,有戶籍謄
    本在卷可憑,揆諸前開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,並屬無從補正
    者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,即為不合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 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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