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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債  務  人  呂明信  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,12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
附表:  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23號 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(新臺幣) (起至清償日止) (%) (起至清償日止) 001 148元 114年4月17日 6.63 未記載 002 26,950元 114年4月17日 13.50 未記載 003 16,005元 114年4月17日 15 未記載 

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
        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 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者
        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 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以
       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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