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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1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23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陳祥福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1
5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),嗣被告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2萬6337元
(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90元,扣除
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1790元。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將駁回起訴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宣雄
附表:
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72萬7470元 1 利息 72萬7470元 114年9月17日 115年2月1日 (138/365) 8.13% 2萬2361.03元  小計       2萬2361.03元 12萬6771元 1 利息 12萬6771元 114年11月3日 115年2月1日 (91/365) 9% 2844.53元  小計       2844.53元 4萬5911元 1 利息 3萬596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2月1日 (57/365) 13.5% 645.03元  2 利息 1萬4267元 114年12月7日 115年2月1日 (57/365) 15% 334.2元  小計       979.23元 合計        92萬633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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