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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30 案號:司消債核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


法定代理人  溫永春  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聲  請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相  對  人  黃煙明  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如附件所示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三日
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,予以認可。
  理 由
一、按「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
    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」,消費者債
    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而受請求之金融機
    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,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
    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,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
   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,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,不在
    此限;前項債務清償方案,法院應儘速審核,認與法令無牴
    觸者,應以裁定予以認可,認與法令牴觸者,應以裁定不予
    認可,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項、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
    規定,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,請法院准予裁
    定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前開法律所定之事實,業據提出相符之前置協
    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)暨表決結果及前置協
    商機制協議書(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)暨表決結果為證,堪
    信如附件所示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協商
    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,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,依首揭規
    定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 年  4  月  30  日
       民事第三庭 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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