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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
上  訴  人  潘俊宏  
被  上訴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
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
,555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,上訴人不服
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
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95,920元,應徵
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,5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,
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李言孫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涵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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