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4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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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 上 訴 人 潘俊宏 被 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 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 ,555元,逾期未繳,即裁定駁回上訴。 理 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,上訴人不服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0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 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095,920元,應徵 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,5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, 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涵萱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