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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土地等(2025-09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3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06號
原      告  張榮財  
訴訟代理人  劉嘉堯律師
被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2萬661元【計算式:依
原告起訴所陳被占用土地面積33.05785㎡ × 114年度土地公告現
值4萬6000元/㎡≒152萬661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  法  官  王鏡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;若經合法抗告
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宣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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