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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(2025-11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4 案號: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消債聲字第27號
聲  請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張正聲  
代  理  人  王寶明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①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②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③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④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⑤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⑥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⑦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


相  對  人
即債權人⑧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

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正聲准予復權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
    ㈠、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;㈡、受免責之裁定確定
    ;㈢、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
    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;㈣、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
    結之翌日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
    第144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
    裁定免責,並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確定,爰依消債條例第14
    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
   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卷宗核閱屬實。是本件既有債務人
    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,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,自
    屬有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4  日
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 官 洪堯讚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4  日
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盈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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