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5-12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7
案號:家繼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繼簡字第50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侯宗佑
侯宗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
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8,071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0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呂怡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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