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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延展履行期限(2025-12-2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司消債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
聲  請  人  潘宗蔚  
代  理  人  曹紫涵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
代  理  人  黃勝豐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王姍姍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權人  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


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,聲請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民事裁
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應予延長12月(即自114年12月起
至115年11月止,共12月停止履行,自115年12月起,依原更生方
案繼續履行)。
  理 由
一、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,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
    之事由,致履行有困難者,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
    。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。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
   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,連續三個月低於
    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,推定有前項事由。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75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茲因於
    114年11月19日發生腦出血,送醫開刀,尚在加護病房治療
    ,故無法正常工作,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行更生
    方案有困難,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履行期限12月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將債務人所提延長履行期限聲請狀,轉知債權人於文
    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,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、台新國際
   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;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
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台
   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請法院依法裁定等
    語,其餘債權人則未遵期表示意見。
四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
    更字第10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,每1月為1期,每期在15日
    給付,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9,453元,並自前開裁定確定
    之翌月起開始履行。次查,債務人主張之事實,有債務人所
    提住院資料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核無誤。是
    債務人既因非創傷性腦出血住院影響,致收入減少,而有不
   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,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之情事。依
    首揭規定,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,核無不合,
    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費用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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