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之執行(2025-10-0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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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7
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9號
異 議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大名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啓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柏廷
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林柏廷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
民國114年4月23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異議,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
19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「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柏廷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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