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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2620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民事裁定,應予撤銷
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
 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,民
 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瑞漢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以無
    當事人能力為由裁定予以駁回。惟據債權人傳真債務人戶籍
    謄本到院,應認係對前開裁定不服提出異議,經本院審核前
    開裁定確實有誤,債權人異議有理由,故本院應另為適當之
    處分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具狀附理由向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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