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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0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蘇振乾  


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因與債務人施淮迅
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北營運處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予駁回
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(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
    納或以匯票繳納,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)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怡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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