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0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44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債  務  人  林育如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,38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73052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        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4月止,
         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,380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
          償。
   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 鈞院依督促
         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
   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173052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怡珍    
  註: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   
     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
         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。
      三、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(含本日)後確定
          者,僅得為執行名義,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
          。
      四、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,
         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