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(2026-04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2026-04-30
案號: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4年度軍訴字第3號
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郁欽0000000000000
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
吳宗祐律師
被 告 唐祥福000000000000000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蔡浩適律師
上 一 人
指定辯護人 何宛屏律師
被 告 陳祿000000000000000
上 一 人
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
被 告 徐昇輝00000000000000
上 一 人
指定辯護人 蔡宜宏律師
被 告 徐秉毅000000000000000
上 一 人
指定辯護人 王將叡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
年度偵字第 114年度偵字第16286、16579、16580、16581號),
及移送併辦(114年度偵字第2610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林郁欽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各罪,處各該所示之刑及沒收。
就附表一編號4至8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二月,褫奪公
權四年;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,
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;就附表一編號1、3
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。
二、唐祥福犯附表一編號4、6、7主文欄所示各罪,處各該所示
之刑及沒收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月,褫奪公權三年。
三、陳祿文犯附表一編號4主文欄所示之罪,處該所示之刑(含
主刑、從刑、緩刑及其附條件)及沒收。
四、徐昇輝、徐秉毅犯附表一編號5主文欄所示之罪,處各該所
示之刑。
五、張躍藏犯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所示之罪,處該所示之刑。
犯罪事實
一、人物關係:
(一)林郁欽案發時為軍人,擔任海洋委員會海巡署(下稱海巡
署)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少校偵查員,依海岸巡防法第4
條、第5條、第10條規定,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具有司
法警察(官)身分,負責海域、海岸、河口與非通商口岸
之查緝走私、防止非法入出國、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
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,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
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。
(二)黃家宇(綽號「大餅」,經檢察官通緝中)為址設彰化縣
○○鎮○○路000號「○○菸酒專賣店」(下稱○○菸酒店)之實
際負責人,其表面上以經營菸酒批發零售為業,實際上係
在國內以集團方式,大規模產製私菸之製造業者(以黃家
宇為首之私菸集團,下稱「大餅私菸集團」);王又怡(
經檢察官通緝中)為黃家宇配偶,為○○菸酒店之登記負責
人,負責「大餅私菸集團」之財務管理等相關工作。黃小
娟、林艷佩(檢察官於本案均尚查無積極證據足認其2人
涉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)為○○菸酒店之員工兼會計
,除負責「大餅私菸集團」之會計事務外,有時也會協助
下述之高偉文處理私菸廠管理事務。
(三)黃崇齊(檢察官另案偵辦中)為黃家宇之兄,原為彰化縣
警察局溪湖分局偵查佐,於民國111年5月2日離職後,開
始協助黃家宇管理「大餅私菸集團」。
(四)唐祥福亦為私菸業者,然近年來因經營不善,導致經濟狀
況不佳,復積欠黃家宇大筆債務,僅能透過替黃家宇開設
之公司擔任人頭負責人、或依黃家宇指示出面充當私菸廠
「舉手戶」方式,償還積欠黃家宇之高額債務。
(五)高偉文(另案審理中)為與黃家宇有合作關係之私菸業者
,其本身係從事私菸包裝之不法業務。
二、林郁欽前於106年間因查緝私菸,結識黃家宇後,即與其私
下往來甚密,黃家宇會適時提供與其競爭之其他國內私菸產
製業者之查緝情資予林郁欽查緝,林郁欽明知黃家宇亦從事
私菸相關事業,為使黃家宇之私菸生意可以順利經營生產,
竟分別為下列犯行:
㈠【洩漏車號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】:
緣黃家宇之兄黃崇齊於112年8月9日12時許,發現車牌號碼0
00-0000號之小客車出現在「大餅私菸集團」某草廠附近,
認為上開小客車有可能是公務機關之車輛,遂將此事告知黃
家宇,黃家宇隨即於同日12時25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
微信)將此事告知林郁欽。林郁欽接獲訊息後,明知非因公
務不得查詢民眾車籍,而此資料之相關記載,均涉及個人隱
私與監理機關事務,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規範之
個人資料,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蒐集之特定
目的相符,且調閱之資料僅能在法定職務範圍內使用,而不
得任意非法蒐集、利用,詎林郁欽、黃家宇為使黃家宇之私
菸廠可以順利營運,明知林郁欽並無偵辦與車號000-0000號
車輛相關查緝私菸之案件,為避免黃家宇遭查緝,林郁欽竟
假借職務上機會,與黃家宇共同意圖損害他人利益及圖自己
或他人不法利益,基於非法蒐集及利用個資、及公務員登載
不實準公文書之犯意聯絡;林郁欽另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
之犯意,由林郁欽利用其於警界累積之人脈及信任,以偵辦
案件為由,委請不知情之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(下稱
彰化刑大)偵查第二隊小隊長楊孟萍(檢察官另行偵辦,依
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證據認其知情)代為查詢該車車籍
資料,惟因楊孟萍當時不在其辦公室無法查詢,即以海巡要
查緝私菸案件為由,委請其不知情之子即任職於彰化刑大警
員許皓翔(檢察官另行偵辦中,依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
證據認其知情)於當日13時59分許,登入內政部警政署應用
系統之「車籍資訊(TA2)」代為查詢上開車輛車籍,並於用
途中登載「偵辦刑事案件」之不實事項;許皓翔查得上開車
輛車籍資料後,即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上開車籍資料給楊孟
萍,楊孟萍再將該車籍資料轉傳給林郁欽,林郁欽收到上開
車籍資料後,於同日14時2分許,以通訊軟體LINE,傳送上
開車輛車主游○○之地址「臺中市○里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○號」(車
主姓名及地址詳卷)之Google地圖截圖予黃家宇,藉以暗示
該車輛非公務車,而黃家宇接獲林郁欽所送之訊息後,隨即
理解林郁欽之上開暗示,即再於同日14時6分許,將上開Goo
gle地圖截圖之訊息,轉傳予黃崇齊知悉,並明確告知黃崇
齊上開車輛「不是單位車」,使黃崇齊為黃家宇管理之私菸
廠無需中斷生產而繼續經營。其等上開所為,足生損害於前
述車主之個人隱私、警政機關對上開車籍查詢系統管理之正
確性。
㈡【洩漏財政部112年6月7日至9日私劣菸酒專案查緝時間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6月5日10時26
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傳送載有「一、財政部為加
強打擊不法業者產製、販售私(劣)菸酒,保護消費者權益,
規劃於112年6月7日至9日執行查緝專案。二、請加強轄內查
緝工作及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查察;有關執行日期等事項,請
注意保密。」訊息之圖片給黃家宇,洩漏財政部上開將於11
2年6月7日至9日執行私劣菸酒專案查緝之應秘密事項予黃家
宇,以達到保護「大餅私菸集團」、避免「大餅私菸集團」
遭到查緝之目的。
㈢【洩漏彰化縣財政處菸酒管理科市民聯合查緝時間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9月7日16時5
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傳送「下週菸酒科市民聯合
查緝」訊息予黃家宇,洩漏彰化縣財政處菸酒管理科上開市
民聯合查緝專案查緝時間之應秘密事項予黃家宇,黃家宇接
收上開查緝消息後,隨即於同日16時6分將該消息轉傳至其
私菸集團群組「@@」,以此方式通知「大餅私菸集團」成員
,以達到保護「大餅私菸集團」、避免「大餅私菸集團」遭
到查緝之目的。
㈣【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112年秋節加強查緝專案日期(112年9
月3日起至112年10月8日止)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9月18日15時1
5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傳送「秋節期間,有沒有
要休息一下」、「我記得秋節加分期間應該是到10/5」等文
字訊息,暗示黃家宇海巡署偵防分署112年秋節加強查緝專
案時段;黃家宇則以「在(註:應為『再』之錯別字)幫忙確認
一下時間」、「我想休到這個時間之後」;林郁欽接獲上開
訊息後即直接告知黃家宇「10/8」之日期,並傳送載有「一
、為鼓勵所屬加強查緝,加重績效核分規劃如下:(一)實施
期程:112年9月3日(星期日)零時起至112年10月8日(星期日
)24時止(以查獲時間為準)。(二)加核分規定:海域、岸際
查獲走私槍械、毒品,農漁畜、菸品及非法入出國之績效,
加核結算總分100%。」之圖片予黃家宇,洩漏海巡署偵防分
署上開112年秋節加強查緝專案日期(112年9月3日起至112年
10月8日止)之應秘密事項予黃家宇。黃家宇接收此查緝消
息後,隨即於同日16時5分許,將上開圖片及「10/8」等訊
息轉傳予黃崇齊知悉,以達到保護「大餅私菸集團」、避免
「大餅私菸集團」遭到查緝之目的。
㈤【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112年4月17日於嘉義縣鹿草
鄉查緝情資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4月18日10時4
8分許,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記載「彰化查緝隊(情資、主偵
)會同本分署宜蘭、台中、雲林、家益、鳳山、屏東查緝隊
、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、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、台
中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及彰化縣、基隆市、南投縣、嘉義
縣政府菸酒科等單位,於嘉義縣鹿草鄉執行搜索,先行請該
處屋主配合,20時,於現場查獲菸絲乙批計1,106袋(1袋20
公斤),總重計:22,120公斤,後因租賃人身體不適,將另
擇期通知到案製作筆錄。租賃人施○雄』」訊息內容之圖片予
黃家宇,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彰化查緝隊上開112年4月17日
於嘉義縣鹿草鄉查緝私菸之應秘密事項予黃家宇。
㈥【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(下稱臺中查緝隊)112年8
月16日在「雲林草場」查緝現場概況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8月16日10時5
7分至11時50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,傳送海巡署
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於112年8月16日在「雲林草場(按:位
在雲林縣東勢鄉,詳細地址及被查獲人詳卷)」查緝現場概
況,並與黃家宇論及「吉爆了」、「我們主任是說大型工廠
」、「靠邀,菸絲工廠」、「好像有香精」等語,過程中林
郁欽甚至撥打LINE通話給現場執行人員,了解現場情況後再
向黃家宇回報,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臺中查緝隊上開112年8
月16日在「雲林草場」查緝私菸現場概況之應秘密事項予黃
家宇。黃家宇於接收上開訊息並了解上開私菸案之查緝重點
就有「現場有香精」後,隨即傳送「我們香精要藏好」、「
剛剛雲林一場草場爆,就是有香精辦的成」等訊息予其兄黃
崇齊,以達到保護「大餅私菸集團」、避免「大餅私菸集團
」遭到查緝之目的。
㈦【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112年9月18日查緝現場概況
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9月18日14時5
2分至15時03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,傳送載有「
現場陳列或倉庫存放情形項目載有:本府菸酒聯合稽查及取
締小組接獲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通知,共同至上開地
點查獲相對人產製菸品,計捲菸成品209,220支,未能提示
進貨來源菸品33包、捲菸不良品1箱、製菸包裝機1臺、封膜
機9臺、加熱機4臺、塗膠組3組及包材等物品,涉嫌違反菸
酒管理法第45條等規定,當場貼封查扣」內容之圖片予黃家
宇,洩漏海巡署偵防分署苗栗查緝隊上開112年9月18日查緝
私菸現場概況之應秘密事項予黃家宇,並與黃家宇討論該查
緝現場查獲對象等,使黃家宇知悉海巡署偵防分署查緝案件
之重點,以達到保護「大餅私菸集團」、避免「大餅私菸集
團」遭到查緝之目的。
㈧【洩漏國庫署112年08月31日查緝船舶情資】:
林郁欽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9月7日11時38
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傳送載有「可疑船舶基本資
料如下(如附件):船名:LI MAN SHENG(原ZHENG XING) 國
籍:蒙古 出港港口/預計進港港口:HO CHIMINH(越南)/美
國 出港時間/預計進港時間:112年08月31日0204出/無 可
疑徵候及研析:據情資顯示船上載有10,800箱香菸。」內容
之圖片予黃家宇,藉以告知黃家宇有載運私菸之上開船舶遭
查緝單位掌握,及其入港時間及載運菸量,而洩漏國庫署上
開112年08月31日查緝船舶情資之應秘密事項予黃家宇,使
黃家宇得藉以調整大餅私菸集團經營方向及避免被查緝之機
會。
㈨【洩漏國庫署112年9月8日查緝船舶情資】:
林郁欽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,於112年9月11
日10時11分許,以通訊軟體WeChat(微信)傳送載有「可疑船
舶基本資料如下(如附件):船名:LANWAY LUCKY國籍:巴拿
馬 出港港口/預計進港港口:Manila(菲律賓)/高雄港 出港
時間/預計進港時間:112年09月08日0653出/無 可疑徵候及
研析:據情資顯示船上載有700箱香菸。據情資顯示船上載
有品牌:金橋300箱、紅金龍200箱、黑船長200箱,總計700
箱香菸」等內容之圖片予黃家宇,使黃家宇知悉有載運私菸
之上開船舶遭查緝單位掌握,及其入港時間及載運菸量,而
洩漏國庫署上開112年9月8日查緝船舶情資之應秘密事項予
黃家宇,使黃家宇得藉以調整大餅私菸集團經營方向及避免
被查緝之機會。
三、查詢車號0○○-0○○○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:
林郁欽於駕車往來黃家宇之「○○招待所」路途中,發現車牌
號碼0○○-0○○○號自用小客車(正確車牌號碼詳卷、該車為法
務部廉政署廉政官為了對林郁欽進行跟監、蒐證,而使用之
私家車輛,下稱廉政署偵防車)疑似有對其跟監之情事後,
明知非因公務不得查詢民眾車籍,而此資料之相關記載,均
涉及個人隱私與監理機關事務,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
款所規範之個人資料,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,並與
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,詎林郁欽竟假借職務上機會,意圖損
害他人利益,基於非法蒐集個資之犯意,在無偵辦相關案件
及提供相關公務依據或證明下,利用其於警界累積之人脈及
信任,以偵辦案件為由,接續為下列犯行:
1.林郁欽於113年12月25日14時24分前某時,在無提供相關公
務依據或證明下,以通訊軟體LINE委請不知情之楊孟萍(檢
察官另行偵辦,依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證據認其知情)
代為查詢廉政署偵防車之車籍資料,因楊孟萍當時不在其辦
公室無法查詢,遂委請不知情而任職彰化刑大之同事王彧宏
(檢察官另行偵辦,依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證據認其知
情)代為查詢;待王彧宏於同日14時24分許,登載「偵辦刑
事案件」之不實事項為由,登入內政部警政署應用系統之「
智慧分析支援系統(AI)」後,隨即對廉政署偵防車之車籍資
料進行查詢,並於查得車籍資料後,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給
楊孟萍,楊孟萍再將之轉傳給林郁欽,林郁欽遂以此方式非
法蒐集廉政署偵防車之車籍資料,足生損害於廉政署偵防車
車主之隱私、警政機關對上開車籍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。
2.林郁欽於114年1月21日11時18分至24分許,再度在無提供相
關公務依據或證明下,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不知情之楊孟萍
,要求楊孟萍代為查詢廉政署偵防車於113年12月25日起迄
當日於彰化地區車行紀錄,因楊孟萍當時不在其辦公室無法
查詢,遂於同日11時27分許委請不知情而任職彰化刑大之同
事黃擴洋(檢察官另行偵辦,依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證
據認其知情)代為查詢;待黃擴洋透過彰化縣警察局車牌辨
識系統,對廉政署偵防車之相關車行紀錄進行查詢後,再於
同日11時32分許,將相關資料傳送給楊孟萍,楊孟萍再將之
轉傳給林郁欽,林郁欽遂以此方式非法蒐集廉政署偵防車之
相關車行紀錄,足生損害於廉政署偵防車車主之隱私、警政
機關對上開車籍查詢系統管理之正確性。
3.林郁欽於114年1月21日18時30分前某時,另委請不知情而任
職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第五偵查隊偵查佐唐聖
驍(檢察官另行偵辦,依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證據認其
知情)為其查詢廉政署偵防車於臺中市區之車行軌跡,唐聖
驍因當時正在外執行毒品案件蒐證勤務,無法操作電腦,遂
委請當時與其在同上偵查隊任職而不知情之員警王璿傑(檢
察官另行偵辦,依目前卷內事證,尚無充分證據認其知情)
登入內政部警政署應用系統之「智慧分析支援系統(AI)」代
為查詢,因當時王璿傑因承辦偽造文書案件,正在使用上開
系統查詢,遂於該系統登載該偽造文書案由之不實事項,為
唐聖驍查詢廉政署偵防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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