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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橋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146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華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5,979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 官 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婉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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