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12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2
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小字第255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黃敏琪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返還不當得利,惟原告起訴時,被
告係設籍在高雄市新興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
在卷可稽,則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即應在高雄市上開地區
,是依前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,尚有違誤,爰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