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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6-04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4-23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橋小字第164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訴訟代理人  陳宜萱  
被      告  黃華緯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,707元,及其中新臺幣4,713元,自民
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63計算之利息
;其中新臺幣12,216元,自民國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14.62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50,658元,自民國1
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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