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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橋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78號
原      告  王納勝  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3    月 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3    月     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林國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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