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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橋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175號
上 訴 人即
被      告  黃智華  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
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268,8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56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 官 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婉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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