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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31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96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
被      告  蹇舒紜(原名:蹇怡亭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移轉管轄前來(114年度中小字第2339號)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5,995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1,610
    元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
    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5,995元為原
    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瑩 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     1,500元
合計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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