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1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04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90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蔡孟如
被 告 陳家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736元,及其中新臺幣14,288元自
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之
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5,060元自民國114年1月19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,736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