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2-06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2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 告 劉德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659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519元自民國 96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,按週年利率19.98%計算之 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,6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 合計 1,500元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