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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2-05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17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
被      告  陳宜宣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
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,531元,及其中新臺幣5,096元自
    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21%計算之
    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9,223元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
    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15,673
    元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
    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,531元為原告預供擔
   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 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 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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