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1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6-01-29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92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
被 告 蘇聰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009元,及其中新臺幣8,279元自
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8.87%計算之
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14,321元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4,553元
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,009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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