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3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03
案號:橋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橋小字第108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宜萱 被 告 劉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 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