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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3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20 案號:橋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155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月瑛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
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,418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
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 官 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郭力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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