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2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5
案號:橋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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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救字第3號
聲 請 人 潘洪文
相 對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
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
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故經法扶基金
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
就其有無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
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
費用,已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遂聲請訴訟救助
等情,已提出審查表為證。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
律扶助,且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,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
其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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