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2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5 案號:橋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救字第3號
聲  請  人  潘洪文  
相  對  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    予訴訟救助,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   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
    稱法扶基金會)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
    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
    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。故經法扶基金
   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當事人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
    就其有無資力,應無庸再予審查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
    由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給付保險金事件,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
    費用,已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遂聲請訴訟救助
    等情,已提出審查表為證。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准予法
    律扶助,且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,非顯無勝訴之望,則
    其聲請訴訟救助,核與前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