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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(2026-04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4-30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橋小字第21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
被      告  日翠舷  
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778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9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544元,及其中新臺幣10,517元,自民
國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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