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2-0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4 案號:橋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420號
原      告  潘洪文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85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 法      官  呂維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陳勁綸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