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橋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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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278號
原 告 王納勝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
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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