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交易虧損等(2026-01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橋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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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補字第1198號
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交易虧損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慶良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㈠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5,212元,應繳裁判費
3,3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82
0元。
㈡、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許雅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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