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4
案號:橋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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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橋簡字第1175號
上 訴 人即
被 告 黃智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
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5年3
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
新臺幣(下同)268,81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565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
書記官 楊婉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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