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82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黃有利  
被      告  林淑萍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,231元,及其中新臺幣1,980元自
    民國112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%計算之
    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34,481元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1%計算之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16,77
    0元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1%計
    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,231元為原告預供擔
   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郭力瑋 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