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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-02-06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237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廖瑞安  

被      告  劉德亮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
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,659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519元自民國
96年12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,按週年利率19.98%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
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,65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(新臺幣)  1,500元
合計 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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