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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03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8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宜萱  
被      告  劉怡宏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
萬柒仟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
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壹
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曾小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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