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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2-26 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8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張庭瑄  

被      告  劉錦章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劉虹汶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
            劉柄亨即郭惠芬之繼承人    

            劉柄群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惠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69,982元,及其中新臺幣53,998元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11,007元自
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惠芬之遺產範
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,982元為原告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     1,500元
合計      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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