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26)
消費/小額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2-26
案號:橋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橋小字第108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
被 告 劉錦章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劉虹汶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劉柄亨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劉柄群即郭惠芬之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
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惠芬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
69,982元,及其中新臺幣53,998元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週年利率13.5%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11,007元自
民國114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惠芬之遺產範
圍內連帶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
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,982元為原告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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