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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14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琬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
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於
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訴或聲
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114年9月1
5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9,341元及自1
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9%計算之利息,暨違
約金258元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4日止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74,327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,50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
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附表
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     69,341元 利息 69,341元 113年11月4日 114年9月14日 (315/365) 7.9% 4,727.54元 違約金      258元 合計      74,32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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