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30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
被 告 陳昆佑
陳盧美雀
陳建嘉
陳春瞞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裁判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
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
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
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
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
決議參照)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
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義
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
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
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
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
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
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本件
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陳木和所遺如附表所
示之遺產,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
,及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,均應
予撤銷。㈡被告陳盧美雀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
2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
,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遺產
價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,204,090元,有財政部南區國
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114年公告土地現
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、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憑,而原告
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陳昆佑就如附表所示
遺產按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551,023元(計
算式:2,204,090元×應繼分1/4=551,023元,元以下四捨五
入)。另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5161
號債權憑證,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0月14日止
之債務合計總金額為1,097,296元。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
物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,依上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551,0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80元,扣除
前繳之裁判費3,840元,尚應補繳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編號1至3、5所示地號土地
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:被繼承人陳木和所遺之遺產
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/課稅現值 1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5.08㎡ 8,000元/㎡ 36/143 10,231元 2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113.56㎡ 36/143 228,708元 3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12.25㎡ 36/143 24,671元 4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792.56㎡ 232/928 1,585,120元 5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124.93㎡ 232/928 249,860元 6 房屋 屏東縣○○鄉地○村○○路00號 全 105,500元 合計 2,204,090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