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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(2025-10-3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1 案號:潮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簡字第62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林奇儒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 被     
 告  管莉瑛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
            管業正  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,542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,1
4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三項所示之事項
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
    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;無交易價額者,
   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
    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
    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
    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。按遺產分割,係以遺產為一
    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
    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
    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院103年度
    台抗字第311號裁定參照)。而代位請求分割遺產,核屬財
    產權訴訟,亦應依前揭規定納費,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,其
   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於分別共有之情形,應以起訴時原告
    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別共有物之價額為準,於分割遺產之訴
    ,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(
  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32號、99年度台抗字第772號、10
    0年度台抗字第180號、100年度台抗字第436號、102年度台
    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
   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
    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
   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
    足參)。
二、原告於起訴請求代位分割被代位人即債務人管業平就繼承而
    現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管蔡桂葉之遺產,其
    遺產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2,012,711元,從而本件訴訟標
    的價額即應依被代位人管業平應繼分比例1/5計算,應為402
    ,542元(計算式:2,012,711元1/5≒402,542元,元以下四
    捨五入),是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30元,原告已繳納2,3
    90元,尚應補3,1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補
    繳完畢,逾期未補繳,則駁回其訴。
三、查,如附表編號10-12所示之管蔡桂葉遺產已經繼承終止,
    應非本件遺產分割標的,另部分遺產價值記載錯誤。請原告
   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到院閱卷(應先與書記官聯繫閱
    卷時間),確認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遺產標的是否應更正。
    並提出更正後民事起訴狀,附上被告及被代位人人數之繕本
    以利本院送達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雅云
附表:管蔡桂葉遺產
編號 標的 權利範圍 現值 (四捨五入) 備註 證物 1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面積39.56㎡) 公同共有1/1 700,212元 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39-40、93頁 2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面積20.73㎡) 公同共有1/1 366,921元 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45-46、93頁 3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面積23.75㎡) 公同共有1/1 420,375元  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51-52、93頁 4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000000地號土地(重測前:大平頂段下大平頂小段96-47地號土地)(面積704㎡) 13458/115971 122,545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本院卷第93、133-148頁 5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建物門牌:屏東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) 公同共有1/1 195,800元  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(總面積104)、房屋稅籍紀錄表(總面積168.5)、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31-36、57-58、93頁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活存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0)  18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函 本院卷第93、107頁 7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:00-00000-0-0)  294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93頁 8 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支票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)  2,310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 本院卷第93、97-99頁 9 第一商業銀行恆春分行活存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)  1,618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 本院卷第93、97-99頁 10 潮州新生路郵局定存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300,000元  0 110年3月22日繼承終止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本院卷第93、95頁 11 潮州新生路郵局定存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200,000元  0 110年3月22日繼承終止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本院卷第93、95頁 12 潮州新生路郵局存簿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)314,521元  0 110年3月22日繼承終止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 本院卷第93、95頁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存款  1,360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、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函 本院卷第93、113、115頁 14 屏東縣○○鎮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碼:DD011927)  201,258元 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本院卷第93、103頁 合計   2,012,71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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