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05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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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573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杜思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,此有卷附之個人
戶籍資料可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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