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(2025-11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潮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小字第573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杜思賢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   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   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,此有卷附之個人
    戶籍資料可按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
  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