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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4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潮保險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潮保險簡字第4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予汶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不
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
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,86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
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
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法  官 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銀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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