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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5 案號:潮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潮補字第130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曾郁文  
被      告  陳昆佑  
            陳盧美雀
            陳建嘉  

            陳春瞞  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足
    裁判費。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
    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
   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但被撤銷法律行
   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
    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
    決議參照)。而在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
    產分割協議及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義
    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
    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
    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
    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
    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
    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本件
    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陳木和所遺如附表所
    示之遺產,於民國106年2月8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
    ,及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,均應
    予撤銷。㈡被告陳盧美雀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6年
    2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
    ,並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。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遺產
    價額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,204,090元,有財政部南區國
   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、土地登記謄本、114年公告土地現
    值及公告地價查詢結果、房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憑,而原告
    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為債務人即被告陳昆佑就如附表所示
    遺產按應繼分比例4分之1計算所得之價額為551,023元(計
    算式:2,204,090元×應繼分1/4=551,023元,元以下四捨五
    入)。另原告陳報保全之債權為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5161
    號債權憑證,並經計算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4年10月14日止
    之債務合計總金額為1,097,296元。則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
    物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,依上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
    價額應核定為551,02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480元,扣除
    前繳之裁判費3,840元,尚應補繳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    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如附表編號1至3、5所示地號土地
    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   法  官 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語柔
附表:被繼承人陳木和所遺之遺產
編號 種類 名稱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/課稅現值 1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5.08㎡ 8,000元/㎡ 36/143 10,231元 2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113.56㎡  36/143 228,708元 3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12.25㎡  36/143 24,671元 4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792.56㎡  232/928 1,585,120元 5 土地 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 124.93㎡  232/928 249,860元 6 房屋 屏東縣○○鄉地○村○○路00號   全 105,500元 合計      2,204,09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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