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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4-2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3 案號: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調字第45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**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「李** 住
雲林縣○○鄉○○00號」、「王**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00○00號」、「李
**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」之正確姓名、住所及繕本,逾期即駁
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
    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
    或營業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「李** 住雲
    林縣○○鄉○○00號」、「王** 住雲林縣○○鄉○○00○00號」、「
    李**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」之姓名、住所,起訴程式顯有
    欠缺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另聲請人應
    按相對人之人數提出補正後之繕本到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 陳秋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家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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