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清償借款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ULDV
2026-06-1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378號
原 告 郭俊良
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翊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貳
拾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
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支付
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。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。而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2476號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
第519條第1項規定,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6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20元,扣除原告
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餘8,020元應補繳,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芳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