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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25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潓亭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
  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事訴
  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是當事人兩造
 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,如具備法定要件,當事人及法
  院均應受其拘束。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
 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
二、查本件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依兩造簽訂之貸款契約書(消費
    借款專用借據)之第十條約定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    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該貸款契約書1份在卷可參(本院114年
    度司促字第7137號卷第7頁)。則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
    ,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如上所述,則關於本
    件訴訟之管轄,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,即應
   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,自應依其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
    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 楊昱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柏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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