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拆屋還地等(2026-06-18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8
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82號
受 裁定人
即 原 告 許全義
訴訟代理人 梁原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忠和全體繼承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,820元
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,以一訴主張數項標
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
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
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同有明文。另提
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查原告訴之
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
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一紅色線段所示面積300平方公尺之「
門牌號碼雲林縣○○鄉○○路000○0號房屋」及「水泥鋪面」等
地上物移除,並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,此部分訴訟標
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0,000元【計算式:300㎡2,300
元=690,000元】;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應給付
原告40,8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0,80
0元;至原告訴之聲明另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
返還第1項前段聲明所示土地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680元部
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(按
本件訴訟繫屬日為115年6月5日)。又原告聲明第1項後段與
首開被告應將上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
,且非同時存在,亦無主從關係,非其附帶請求,應合併計
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為730,800元【計
算式:690,000元+40,800元=730,800元】,應向原告徵收第
一審裁判費9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魏輝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