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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LDV 國家賠償(2026-06-18)

其他/待認定 ULDV 2026-06-18 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81號
受  裁定人
即  原  告  吳秀敏  
訴訟代理人  李培瑋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350元
,暨提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李培瑋合於法定格式之委任書,逾
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  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
    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查本件訴訟
   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    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
    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輝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