ULDV 塗銷抵押權登記(2026-06-15)
其他/待認定
ULDV
2026-06-15
案號: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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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68號
受 裁定人
即 原 告 陳美吟
陳清森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,即駁
回其訴:
查報訴之聲明關於建物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【即坐落雲林縣○○
市○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: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號)建物
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】;暨提出上開建物之房屋稅籍證明書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另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
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
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。又提起
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均為法定必要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於法自有未合。又原告未於
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【即關於坐落雲林縣○○市○○○
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:雲林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路00號)建物之市
場客觀交易價額】,因之本院無法依本件原告主張之訴訟標
的價(金)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
主文所示之事項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、第121條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魏輝碩